Sunday, December 7, 2014

夫遷婦隨!?日本64家地區型銀行宣佈彼此的行員可以跨行轉職

  1023日的日本經濟新聞網站刊登了一篇非常有趣的新聞「配偶者の転勤先で再就職 地銀64行、相互に受け入れ(跟著老公(老婆)去工作  64家地區型銀行將接受彼此行員的跨行轉職)」。根據這篇報導,分佈全日本的64家地區型銀行宣佈,若有銀行的正職行員因為老公(老婆)被外派到其他縣市,而必須跟著搬家時,她(他)可以直接到該縣市的地區型銀行去工作。
  用台灣的例子來明的話,台北銀行的職員A因為老公(老婆)要到高雄工作,而必須搬家到高雄,但是她又不想放棄工作時,透過這個合作機制,她可以直接到高雄銀行去工作。
  有 別於在全國各地都設有據點的大型銀行,地方型銀行的發展往往侷限在幾個,甚至是一個縣市之中。因此,員工因為家庭因素而必須搬家到外縣市時,只能選擇離 職。然後到了外縣市,在人生地不熟的狀況下,這些離職的員工未必有辦法再找到合適的工作。所以,這些地方型銀行宣稱,推動這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女性 的勞動參與,讓女性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
  對於這個劃時代的合作協議,日本各界大多表示肯定。但也有許多人對它是否能真正落實表示懷疑。各方提出的問題主要有下列幾點:
1.各銀行都有自己的人事制度,接受員工的跨行轉職,是不是就代表接受她過去累積的資歷與待遇呢。
2.個人資料(個資)是否可以跨行轉換。
3.為什麼目的是促進「女性」的勞動參與,那男性呢。

  關於上面的第一個問題,如果另一家銀行無法保障轉職員工的職位與薪資水準的話,那這個制度會變得形同虛設。第二個問題主要是技術問題,應該可以解決。
   但是第三個問題,恐怕才是關鍵所在。日本的銀行一向是「男女有別」,以前就有地區型銀行因為給予女性較低的薪資,而被法院判決違法的事例(平成4110日判決「岩手銀行事件」)。又根據日本政府提供的資料,地區型銀行的員工中女性佔40%左右,但是她們幾乎都在基層,很少人可以當上管理幹部。由此可見,這些銀行老闆所想像的員工跨行轉職,大概就是基層員工的互換而已。至於有機會進入決策核心的男性的跨行轉職?大概沒這回事吧。
  另外,如果基層員工彼此間可以互換,甚至有辦法「無縫接軌」,那是否意味著這些銀行彼此的業務具有相當高的一致性。然後這些性質單純的基層工作,只要有一定的經驗,大概誰來做都無妨是吧。而且,這樣是不是代表著這些銀行缺乏自己的特色,經營者缺乏創新能力呢。
  我認為這種「夫遷婦隨」式的跨公司相互轉職如果真能實現,的確是可以幫助一些人繼續留在職場。但是這個構想所反映出的經營管理以及性別意識上的問題,可能會更得我們繼續檢討與重視吧。


Saturday, November 1, 2014

マタハラ裁判:遲來的正義?


上個月的日本發生了許多大事,例如安倍新內閣的兩員大將因醜聞被迫辭職,以及日本央行宣佈繼續擴大貨幣供給等。除此之外,有件事雖然沒有前面兩個事件那麼受到媒體矚目,但是其重要性其實不在話下,那就是日本最高法院在1023號,對於所謂的「マタニティーハラスメント(懷孕歧視)」做出了關鍵性判決

日本早在1986年就開始實施了「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以保障男女兩性的勞動權益。其中「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的第9條明定,雇主不得以勞工結婚、懷孕、生育為理由,而逕行對勞工方不利的處分。但是這項條文其實是中看不中用,因為日本職場中對於懷孕員工的歧視依舊,更有不少人因為懷孕而被迫降職,甚至於就此離開職場。

就算這些受到懷孕歧視的勞工一狀告到法院,其實也沒有用。因為日本的法院從來沒有根據「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做出對於受害勞工有利的判決。但是日本最高法院1023號的判決,可說是一個重要的轉戾點。

該判決的主角,是一位在廣島市內一家醫院服務的女性。她原本是那家醫院的副主任,但是因為懷孕,所以向醫院要求調任負擔較輕的工作。該醫院同意她的請求,但是在做職務調動的同時,卻順便降低了她的職等。因此,這位女性認為她受到懷孕歧視,就向法院提告。

不過,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都認為這個降職並不違反該女性的本意,因此駁回她的請求。不過上訴到最高法院以後,局勢出現大逆轉。日本最高法院認定「該女性只是勉為其難接受降職處分,不能就此判定她有同意。對於醫院院方的動機,高等法院並沒有調查得非常清楚」,一致判定女性勝訴。

日本職場的性別不平等狀況,久為人所詬病。或許這次的劃時代判決,可以替日本的女性勞工爭取到一些遲來的正義。不過,從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出勞動法規如果沒有行政與司法的支持,就會變得徒具虛文,無法保障勞工權益。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最近國內對於產假的規定也出現了一些爭議,希望各方皆能採取積極地態度,促使懷孕的女性勞工能獲得更具體的權益保障。

Tuesday, October 14, 2014

日本的移民(4):南美洲日裔(南米日系人)

1990年的秘魯總統大選中,獲勝的候選人名叫「Alberto Ken'ya Fujimori」。乍看之下這是個拉丁姓名。但「Fujimori」這個姓,以及「Ken'ya」這個小名,卻很難不讓人聯想到日本。沒錯,Alberto Ken'ya Fujimori是秘魯人,但他的父母,都是日本人。

   Fujimori出生於秘魯首都利瑪,但他的父母出生於日本熊本縣。比起華人來說,日本人的海外移民起步較晚。1868年(也就是明治元年),才有40多人移民關島,150多人移民夏威夷。這些日本移民出國時,拿的是德川幕府發行的護照,但隨後成立的明治政府不承認這種護照的合法性。因此,在政府眼中,這些人只是「偷渡客」而已。直到1894年,日本政府才正式同意日本人可以移民國外。
 
  一開始日本人多半是移民到夏威夷。大量的日本移民形成了在夏威夷深具影響力的日裔社會。20世紀初日本人的移民國漸趨多樣化: 加拿大、美國、墨西哥、菲律賓、澳洲等地都可見到日本移民的足跡。1907年11月,日本的「皇国殖民会社」與巴西聖保羅州政府簽約,開始招募日本移民到巴西經營農業。早期前往巴西的日本移民多半出身琉球與九州的中產階級。
   
   日本政府為紓解國內經濟壓力,1924年開始獎勵日本人移民巴西,同時1927年通過「海外移住組合法案」,以提供移民開墾土地時所需資金,並鼓勵日本移民參與當地社會。後來雖然發生了許多波折,但日本移民已在以巴西為中心的南美洲生根。據現代的非正式估計,總數260萬人的日裔移民中,有將近三分之二居住在南美洲。

     日本移民雖然已經在海外定居,但1980年代時日本經濟大好,日圓大幅升值並極度欠缺基層勞動力,吸引青壯年日裔移民來到祖先的故鄉--日本尋找工作機會。日本政府在1989年修訂了「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同意已取得外國國籍的日裔移民(包括其配偶,但只到第三代為止),都可以在一定期間內在日本居住,且擁有與日本國民相等的工作權。而這些回流到日本的日裔移民,多半來自南美的巴西與秘魯。2005年時,在日本的巴西人(幾乎都是日裔)已超過30萬人,但據估計,這一百年來從日本移民巴西的人數,也不過只有26萬人而已。

    南美日裔多半透過跨國人力仲介的介紹來到日本。許多人到了日本後,又再透過日裔移民的親屬網絡跳槽到其它工廠工作。基本上日裔移民在日本多從事製造業或營造業的基層工作,工作時間不定,也經常轉換工作與居住地點。我曾聽說約20年前,一個京都的日語教室裡面來了一群南美日裔的學生,但沒多久這些學生就集體消失,不來上課了。後來才發現,這些人本來在京都的工廠工作,但聽說鄰近的滋賀的工廠的時薪較高,就一起搬家到滋賀去了。

   雖然這些南美洲日裔是日本移民的後代,但經過近百年的交流,比起日本人,他們看起來更像巴西人或是秘魯人。他們信仰天主教,踢足球,然後說西語或葡語,混血情況顯著。在來到日本之前,會說日語的日裔移民並不多。他們來日本不是為了「回國」,而是想要工作賺錢,過一陣子就可以回家的心理。 不過,許多人愈待愈久,變成半自願性(也可以說是半非自願性)地在日本定居。這種情況,讓南美日裔的社會保障,還有子女教育變成了一個問題。

   南美日裔多半從事短期性,約僱或派遣性質的工作,這些工作往往薪資較低(但還是比巴西高),加上幾年後就會回國的想法,使南美日裔與雇主會一起想辦法逃避健保與年金的負擔。但到頭來要看病,或是年紀大了不能工作時,缺乏社會保障就變成了一個嚴重的問題。另外日本的法律裡面,並沒有規定外籍兒童有接受基本教育的義務。因此許多日裔小孩沒有上學,就算上了學,也因為不黯日語,或是受到歧視,家長不支持等因素而休學者眾。另外,許多家長會希望讓小孩上私立的巴西人學校,但這些學校的設備未必完善,同時收費較公立學校貴,對收入較低的南美日裔形成一定的負擔。

   當初日本開放日裔移民後代來到日本,主要目的為補充經濟發展上亟需之基層勞動力。但沒想到有許多南美日裔因為種種因素,在日本待上了很長一段時間。本來在世界金融風暴發生後,因為工作機會銳減,許多南美日裔選擇回國發展,但日本取得2020年奧運主辦權後增加的建設需求,勢必再吸引不少南美日裔回到日本再就業。因此,除非日本修改目前的移民政策,否則國內一定會有大量南美日裔人口。對於這些有日本血統,可說是「最熟悉陌生人」的移民,日本社會勢必要做出調整,在經濟、文化、語言等方面上接納南美日裔的存在。

Sunday, June 29, 2014

日本的移民(3):中國歸國者(中国帰国者)

   接下來,這裡要介紹的是「中國歸國者」。
   

中国帰国者東京連絡会 新年会 
(相片引用自http://www.geocities.jp/hisaekido/public_html/A7_2.htm) 

   日本在1932年扶植滿州國獨立,實質掌握滿州地區(現在中國的東北三省)的統治權。當時正值世界經濟大恐慌期間,日本國內苦於景氣不振,失業人口激增。於是日本政府有計劃地招募國內的農民到滿州,進行屯墾。據估計,到1945年為止,這些滿州的日本移民的人數,包括在滿州出生的兒童在內,可能高達數十萬人。
   
   1945年8月8日,蘇聯廢止日蘇互不侵犯條約,對日宣戰,同時大舉進攻滿州。駐守滿州的日本關東軍不敵蘇聯軍,,滿州國也隨之崩潰。但包括前述的集體移民在內,當時居住在滿州的百餘萬日本移民,卻沒有受到日本當局的支援而撤退。在戰亂中被殺害、因飢寒或傷病,還有自殺而死者不計其數。另外,也有不少青年被蘇聯抓到西伯利亞勞改。
  
   滿州的日本移民裡面,除了順利歸歸國,或因戰亂而不幸犧牲者以外,有不少人(主要為女性)因為與當地的中國人結婚而留下來,也有幼童因為被中國人收養而在中國長大。
   
   對於這些人的處境,戰後的日本政府並沒有顯得非常積極。直到日本與中國在1972年建交後,日本政府才在社會團體的要求下,開始協助戰後滯留中國的日本移民來日本尋親。1984年日本政府同意以公費支應在日本國內有親人的移民後代返國定居。1994年,日本國會制定了「中国残留邦人支援法」,明定日本政府對滯留中國的日本移民的責任。


   從日本的角度來看,最初滯留於中國,然後回到日本的移民,就變成了「中國歸國者」。1970年代起,日本國內的中國歸國者(另外還有從韓國、庫頁島等地回到日本的移民,但其人數遠較「中國歸國者」為少,因此,「歸國者」這個名詞幾乎變成了「中國歸國者」的專利。)開始增加。除了一部分在1945年時已經成年,或至少有到達青少年階段的人以外,「中國歸國者」可說是在中國出生,在中國長大,接受中國政府的教育,他們的第一語言不是日語,而是中國東北腔的「普通話」。


   日本政府將「中國歸國者」區分為兩種,一種是公費歸國者,一種是自費歸國者。公費歸國僅限於符合一定資格的滯留移民本人(配偶),以及其子女(限一位,還有其配偶)。其他家庭成員如要隨同到日本定居,只能自費。到目前為止,日本政府所認定的「中國歸國者」(即公費歸國者)大約是兩萬多人,但若依一項問卷調查結果,一位公費歸國者平均會帶10位家庭成員移民日本來看,「中國歸國者」實際上應有30萬人以上。


   1970年代當時,日本政府對於「中國歸國者」,除了提供「生活保護」(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以外,並沒有提供太多協助。關於「中國歸國者」的日語學習,日本政府也採取放任態度,並不要求「中國歸國者」一定要學會一定程度的日語。其他像是國民年金的保障等,是歷經「中國歸國者」團體的長年抗爭後,才在最近立法落實。


   現在「中國歸國者」所遇到的問題,主要可分為生活與認同兩方面。日本民間對於滯留中國的日本移民非常關心,除了因戰爭而犧牲的悲劇性背景以外,客居異鄉,歷經滄桑的成長過程也令人不住流淚。但如前述日本政府提供的資源有限,「中國歸國者」第一代與第二代又邁入高齡,其老年生活是否有所保障,也頗令人憂心。年輕的「中國歸國者」的問題在於教育還有就業,這攸關他們是否可以在日本社會向上流動,進而安居樂業。
   在認同問題上,「中國歸國者」身為日本移民,許多人表示在中國得要隱姓埋名,也不敢說日語,怕被人指為日本人而受差別待遇。但是在日本,這個所謂的「本國」,「中國歸國者」看起來就像是「中國裔日本人」,也就是他們除了有日本國籍(「自費歸國者」裡面也有很多不願歸化日本國籍的),用日式姓名以外,還是被當作「中國人」來看待。因此,身處日中兩大強國夾縫中的「中國歸國者」,到今天還沒有辦法化解其自身的悲劇。


   因為工作上的關係,我在日本接觸過許多的「中國歸國者」,他們很樂意對身為第三者─台灣人的我,用他們熟悉的語言說一些自己的故事。「中國歸國者」對於日本與中國都有極深刻的感情,他們多數認為中國是自己的故鄉,但因種種因素選擇在父母的故鄉─日本定居。他們是否能夠運用其特殊的背景,在日中關係新局面中扮演更正面而積極的角色,頗令人注目與期待。

Tuesday, May 13, 2014

什麼是「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對於廖元豪「日語是華語?Why Not?」一文的一些想法

   政大法律系的廖元豪老師日前在其部落格上,發表了「日語是華語?Why Not?」(以下簡稱「廖文」)這一篇短文。廖文的主題,恰好與我在前兩年做的研究有關,因此,我也在這裡提供一些個人的想法。

   廖文的主題在於討論「華語」的定義。廖文認為,華語的定義是可變的,甚至應該將「華語」的定義盡量擴大,使其能涵蓋(盡可能多數的)台灣各族群的語言。但「華語」本身並沒有一個法律上的定義。包括憲法在內,台灣的法律幾乎沒有觸及語言的定義問題。但仍有少數法律試圖去規範語言的定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國籍法第3條。但國籍法第3條中規定的「基本語言能力」,透過授權命令的補充後,它的涵蓋範圍,正如廖文所述,其實是很有限的。

   基本上,我同意廖文想要捕捉的主題:我們應該要讓台灣成為一個多語言/多文化的社會。但關於廖文的內容,我認為有兩個問題值得討論。

   第一個問題是,國籍法第3條的立法目的是不是促進移民的語言同化?
 
 現行國籍法第3條的內容是有關於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歸化:「(歸化的條件)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依據上開條文,內政部所制定的「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裡面,對於所謂的「我國基本語言能力」的認定基準下了這樣的定義:「一、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一年以上之證明。

二、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之證明(包括國內政府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學校辦理之各種課程)。
三、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合格之證明。」

 這個認定基準,從2005年迄今,基本上沒有改變過。也就是說,對於政府而言,欲取得台灣國籍的移民,他(她)只要在台灣的小、中、高、大學上讀過一年書,或曾經在政府自辦、政府委外開設的各種成人教育課程上過一定時數的課,如果真的沒有時間,那就參加歸化測試,考及格的都算擁有「我國基本語言能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參加歸化測試這個選項以外,在台灣上學,或是到成人教育補習班上課,都沒有要求總成績要超過幾分,要參加成績檢定。也就是說,不管上的是小學還是高職,上的英文、電腦還是美髮,只要有上課簽到紀錄就好,有沒有學到甚麼,一點也不重要。

 這是政府的在瀆職嗎?還是開後門?其實不是。因為根據2005年當時的立法院公報,以及我在2011年訪問內政部官員的結果,這個政府並不在乎移民會不會講華語還是客語,它真的只在乎移民有沒有出門去上課而已。

 這樣的政策目的,其實是值得我們仔細詮索的。但國籍法第3條的立法目的是不是促進移民的語言同化?我認為,那是多慮了。

   第二個問題則是,要不要將「華語」視為一種涵蓋各種語言的載具?把日語、蒙語或是藏語,都當作廣義的「華語」,藉以保障移民的權益?
 讓我們再回到內政部所制定的「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6條:
「歸化測試分為口試及筆試,依下列規定辦理,參加歸化測試者得擇一應試:
   一、口試:以問答方式辦理,得就華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擇一應試。      
   二、筆試:以選擇題方式辦理,測驗卷書寫系統以華語為之。        
          前項題目均為二十題。        
   第一項口試,內政部得協調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辦理。」

 由上開規定可知,歸化測試可依應試人的意願,從四種語言(這裡的原住民語不是指世界上有一種叫做「原住民語」語言,應該把它視為代表多種語言的一種泛稱)中擇一出題。華語,只是其中一種,其地位與閩南語、客語還有台灣各原住民語相當。我認為這樣的規定相當符合社會的現實經驗:華語是一種語言,特定的某種語言,它是現實的一種語言,有文法有詞彙,不是抽象的,涵蓋多種語言的載具。

 我認為「我國基本語言能力」的規定,不是一種語言政策上的規定。然後站在移民權益的立場來說,類似的規定有沒有存在的必要,是值得檢討的。從尊重移民語言的角度來說,把華語當作一種涵蓋各種語言的載具,我認為,這其實不是一種好的策略。因為美國的西班牙裔移民,不會因為你把西班牙語當作一種英語,而覺得滿足;琉球人不會因為把琉球語當成日語的一種方言,而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保障。如果我們相信台灣是一個多語言/多文化的社會,那各種語言的平等,會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但也會是艱困的挑戰。